一.  我国产权制度的现状

¨       企业所有权与产权

    产权关系中各种权益关系的规范与社会财富的形成、分配有关,也与社会制度及社会偏好有关。在传统经济体制下,企业产权法定主体是国家,其盈亏均由国家包揽,企业财产也属国家所有,企业一切都听从国家,没有自主经营、分配、处置资产方面的任何权利,也就是说企业不具备法人地位,这种产权制度与高度集权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相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根本特点就是市场运行中的每一方都是产权关系明确的独立主体,因此其资产运营方式、手段和资产处置方式就会转而受到市场调节。在我国经济结构由传统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有必要分析一下企业所有权与产权这两个概念。

    所谓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由所有制实现形式所决定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反映不同利益主体对某一财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它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1.资产的原始产权,即所有者享有的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称资产的所有权,又叫终极所有权;

2.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产权有时还指股权和债权。

    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是指在实行法人制度的前提下,由于企业拥有了法人财产权,投资者不再支配其财产,而只享有终极所有权。终极所有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股权,股权构成了法人财产,由法人企业自由支配,投资者不能干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也不能任意抽回资金。对我国的国有企业来说,企业的终极所有权就是国家所有权。

    所有权和产权在大范围上、实质上是重合的,但在某些方面,却存在着发展上、具体运用上的差别,其主要差别在于:

1.所有权强调的多是对客体的归属关系,而产权则更多地强调在归属意义上产生的多方面的权利;

2.所有权强调的是本质的、稳定的主客关系,而产权强调的是变化的、动态的或有时效的主客关系;

3.以现代市场经济为界,过去的所有权带有封闭的、凝固化的特点,而产权则反映了开放性的财产权利的分解和组合,反映了已发展了的财产关系。

 

¨       产权界定难题

    产权界定是明确资产的归属关系及各经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是按照资产的原始形成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资产有效运营的需要,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主体虚置、资产归属不明等进行划分和确认,其包括两层含义:

1.狭义上是指明确资产的归属关系,包括产权主主体和产权客体的界定,这是产权界定的主要内容;

2.广义上是指在明确资产归属的基础上,对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界定,以明确各产权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保护所有者利益。

    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它更多地是从动态的角度和法律的角度来揭示财产关系,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建立一种财产约束关系的机制,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组合、调节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我国目前产权制度还不很完善,在产权界定上存在一些难点:

1.产权主体难以界定。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虽然通过立法,建立了企业法人制度,但却是一种不完备的法人制度,国有企业名义上具有法人地位,却没有法人所必须具备的法人财产权,即企业成为不依赖于资本所有者的法人财产主体,摆脱了资产所有者的直接干预,独自承担财产责任和经营风险,企业独立享有占有、使用、处置法人财产的权利,并承担对所有者的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没有确立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企业产权制度就失去了基础。

    即使从所有权角度来讲,我国国有企业名义上是全民所有,但实际上任何人都很少能感觉到企业与自己的关系。从所有者代表角度来说,也很不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综合经济部门,都可对企业行使所有者的权益,但经济责任无人承担,因此所有权处于一种虚置状态。但在企业兼并过程中,企业所有权又可能变成了多头管理。

2.产权客体难以界定。

    产权的客体不仅局限于生产资源,还包括一切使自己或他人受到损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既包括建立在对财产、资源等有形资产的占有,也包括对无形资产的占有。产权界定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改革实践过程中逐步树立起来的意识。尽管对产权界定的必要性各方面已形成共同的认识,但在产权界定的实体操作过程中,既牵涉到历史遗留的问题,又牵涉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现实利益,因此,产权界定会遇到很多难点。比如说:

1)   企业资产的归属有争议或不明确。例如,对于国家没有投入资本金而由企业靠贷款或用自有资金或留利发展起来的资产,其归属的界定比较困难。又如对于减免税部分的资产应归谁所有,也争议很大。

2)   固定资产评估难以把握尺寸。我国在统计固定资产时,往往只是看其历史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和扣除折旧提取后的净值,基本上没有按重置价值定期重新评估的制度。而且,长期以来我们的折旧率很低,没有实行正常折旧,一些应该报废的设备仍在继续使用。从总体上讲,国有企业固定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设备比较陈旧,有较大损耗,估价标准难定。

3)   无形资产评估难以科学定量。由于长期以来我们不重视无形资产,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评估也缺乏科学的依据,其评估方法和手段也有欠缺。

4)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带来的问题。土地是企业产权界定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土地的使用性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土地使用收益的归属等问题错综作用,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会带来一系列潜在或显化的问题。

 

二.  现代产权理论与企业兼并

¨       产权的实体边界与制度边界

    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市场经济的培育与运作》中写过一段话:产权制度及产权关系的明晰化,是进入市场交易的前提之一,如果没有对财产权利本身的界定,就根本不存在交易的问题;只有在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拥有产权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得上产权的转让和资产的重组。在产权关系已经得到明确界定的情况下,一个经济活动当事人要使用另一个经济活动当事人拥有的资源,需要根据该资源的“强度”,给予等价补偿。因此,市场交换的实质,是产权的互换。拥有产权、进行交易的活动当事人,就是市场活动的主体。

    企业兼并的本质是产权的转让,在产权问题尚未解决之前是否可以推行企业兼并?以吴敬琏教授为代表的经济学派是持否定意见的。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大量企业兼并活动却证明了这种理论滞后于实践,实践中的企业兼并活动推动着企业的组织形式与内容发生了变化,从而使企业制度的安排也发生了变化。中国企业兼并的产生与发展,包含了两层制度因素的变化:一是使以往的企业财产所有权性质发生了变化;二是使不明晰的产权变得相对明晰。

    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有关产权的交易和相关的资源的交换是同时进行的。其实,任何一个市场合约本质上是一个产权安排。其中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就是双方的产权的边界,这是制度边界。当我们谈及产权时,常常会想到资产的规模和形态,这些是资产的实体边界,这只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制度边界。制度体现为一种规范、程序以及一种公正的意味,当这种规范、程序和公正遭到破坏时,产权也就遭到了破坏。不明晰的产权关系在兼并过程中得以明晰并进而形成规范意义上的产权,这是一个成本颇高的兼并合约或产权形成形式。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来,一个企业就是一个契约的集合,或者说是一个产权的组合,企业兼并就是在要素所有者之间达成合约的交易。

 

¨       市场效率与企业兼并

    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运用产权的一些理论去分析不同经济制度下,产权结构的不同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中,产权的意义在于,能为经济当事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活动时的合理预期。

    在不同产权结构下,成本和效益的关系是不相同的。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是否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这种激励。所谓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通俗地说,就是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造成的费用损失和所获取的收益最大化地由该经济主体来承担。只有将“外部性最大地内在化”,才能对经济主体产生最大的激励效应和约束效应,从而提高经济效率。

    企业兼并可以通过实体资产交易方式(通常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或金融资产方式(通常在股票交易市场进行)来实现,那么哪种方式更有市场效率呢?所谓市场效率,在这里是指经济主体在不同的交易市场实现交易目标与付出交易费用的关系,为实现某一确定的交易目标而在某一个交易市场所付出的交易费用越小,这一市场就越有效率。

    其实,这两个交易市场是不可比的,因为在两个交易市场不可能找到一个同一的交易目标。只有在一定意义上,假设企业可以在两个市场寻找到两个等价的交易目标,然后就实现这个交易目标所付出的交易成本对两个交易市场进行定性的比较分析,以辨别它们的效率。另外,任何交易的实际成本都会高于卖方所收取的支付价,它们之间的差额的大小反映了交易过程中的难易程度,因此也可以用这个差额值作为补充衡量值来综合评价市场效率。

    从表面上的目的来看,企业兼并的兼并方是为了占有被兼并方的资产,但实际上占有某一项资产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得基于该项资产的经济利益(包括有效市场份额或企业核心能力),而有时只要取得该项资产的控制权,便能获得有关的经济利益,那么兼并方的目的就主要不在于完全占有该项目标资产,而在于控制该项目标资产。因为采用全部占有的方式以获得该项资产的控制权的成本必然高于以部分占有方式来获得控制权。对绝大多数兼并企业来讲,它们肯定倾向于以较低成本来控制目标企业资产。在产权交易市场较难对一个确定企业的资产进行部分转让交易,即使能进行部分资产转让交易,往往伴随着交易不规范,容易带来一系列潜在问题,而且兼并企业也不可能对剩余部分的资产拥有控制权。而在股票交易市场完全可以对一个确定单位的实体资产进行分割和转让,当兼并者占有该项资产一定的份额之后便能获得对该项资产的控制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股票交易市场上获取目标资产控制权的成本较低,股票交易市场比产权交易市场更有效率。

    但是,中国上市企业毕竟很少,而且大部分良好资源埋藏在未上市企业中,这也是中国产权交易市场能够蓬勃兴起的内在原因。而且正因为企业产权制度的没有完善,企业未能实现“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也就是企业这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造成的费用损失并不一定由经济主体来承担,因此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会出现两种可能性结果:一种是兼并企业以很高的成本才得以获取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一种是兼并企业以很低的成本便获取了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这两种情况下,兼并成本都严重偏离了目标企业的真实价值,而这种情况正是产权制度未完善,产权交易不规范的市场里才有可能出现的。由于在产权交易市场能够以很低成本取得一项资产的控制权,而且在真实市场里,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有时也是可行的,因此大多数有意购并的企业反而会更偏重于产权交易市场。